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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徽州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
时间:2024-03-14    点击:90
第一条 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,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 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的在校一、二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(按在校的15%比例享受)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、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,用于学习和生活费用,不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。
第三条  国家助学金同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,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,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,资助对象每学期一认定。
第四条 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,按月发放。学校将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及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》随同新生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学生。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班级提出申请,并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,经班级民主评议,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。
第五条  每年年底,学校根据本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,向县教育局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。
第六条  学校根据本实施办法,受理学生申请,组织初审,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学校为每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并将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》报县教育局审核;学生入学一个月内,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上。
第七条 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月报制度。学校根据每月实际在校人数,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,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每月的5日前报县教育局审核。
第八条 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任,校长是第一责任人,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。设立专门机构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,要建立专门档案,将学生申请表、受理结果、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。
第九条 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、专人负责,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。对弄虚作假、套取和挪用国家助学金的行为,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。
第十条 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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